Google 關鍵字廣告侵權官司的結果出爐
根據 Marketing Vox 報導,Google 被告關鍵字廣告侵權的官司被法院駁回了,這對關鍵字廣告的廠商無異是打了一記強心針。
這起案例的起源是美國有一家叫 Rescuecom 的電腦維修公司,因為不爽競爭對手在 Google 買下 Rescuecom 的關鍵字廣告,一怒之下就控告 Google 侵權。
而這起案件的駁回,法官所持的論點是「關鍵字廣告並不受限於商標的商業使用保護權」。而這對Google 也好,Yahoo也罷,甚至是整個 Internet 產業,將會是一個重要的案例。
怎麼說呢?這判決基本上的精神是,在某平台上,第三者廠商商標/產品/服務所衍生出的加值服務,是不受商標保護的。舉例來說,假設 Amazon 在某本大賣的寫真集的頁面,順便去賣某場脫衣舞秀的票,這樣的行為會得到法律判例的保護,抹除侵權的疑慮。
當然實例上還得 Case by Case 討論,更何況 Rescuecom 還有上訴的空間。不過這個案例的判決還是對網路產業的發展會有重大意義。
對關鍵字廣告最明顯的影響,就是未來任何廠商可以把關鍵字直接下在對手的商標下面也不違法。舉例來說,微軟的 Zune 就可以直接下在 I-Pod 這個關鍵字。而下次當我們搜尋 Java 的時候,跑出 .Net 也不要覺得奇怪了,呵呵。
而我們要怎麼看這個案例呢?基本上,這個判例解除了網路產業(特別是各式平台業者)的侵權包袱,我們可以預料到未來平台業者利用第三者廠商或社群所創造的內容,提供加值服務收費的風潮會更加興盛(你能怪他們嗎?或許除了這樣大概也沒更好的收費方式了)。舉例來說,或許 HemiDemi 也可以在書籤上開始賣關鍵字廣告也說不定呢。所以,這對於網路平台廠商無疑是個福音。
但對於那些會被下關鍵字的第三者廠商,恐怕就是個問題了。假設你是Apple的社長,結果搜尋引擎搜尋出來的第一個連結居然是 IBM,這多情何以堪。可預期這會對關鍵字廣告未來的市場規則造成影響。到底未來 Google & Yahoo 要如何拿捏這尺寸,我想是很值得觀察的。
Internet 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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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Apple的社長,結果搜尋引擎搜尋出來的第一個連結居然是IBM,這多情何以堪。」
我想至少在Google上應該不至於如此,Google把搜尋結果與廣告之間分的非常清楚,搜尋結果依然是由演算法決定,頂多在旁邊的關鍵字廣告出現IBM罷了。
To Asker
的確,就 Google 目前的經營策略來說,在 Google 上想看到很明顯的』廣告/搜尋混淆』應該是不可能的。
Yahoo/Overture 的關鍵字廣告位置,相對就混淆的多
(不過之前Overture有禁止下在對手關鍵字的不成文內規)
這是目前的狀況
個人的想法是:
現有的大廠商相較之下,會比較愛惜羽毛
可是未來眾多的 Web 2.0 網站,為了獲利,什麼都有可能做得出來的..
不過相對地
未來這些【什麼事都作得出來】的新興網站
也會付出「資訊交易成本」的沈痛代價
因為使用者將會發現在該網站尋找資訊要付出比規規矩矩網站更大的時間成本
而小弟觀察認為,網路使用者搜尋資訊的【不耐程度】,遠高於傳統紙本森尋者(像去圖書館找資料的人);因此這些新興網站如真採取如此策略,等於是徒增資訊交易成本,還移轉該成本於使用者。
這種策略,恐怕會自食其害!
Agreed with you guys. ^^
今天發現,在 Google 搜尋 Linux 出現的第一個廣告是『微軟』!